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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餘寶珠報道:買樓時明明宣傳稱有網球場,收樓後卻沒有,開發商卻稱合同條款並沒有提到,這類霸王條款在東莞時有出現。12月30日,大概市消委會公開點評了眾多行業常見且具有代表性的“霸王條款”,提醒消費者,元旦消費要留心。
  在買房時,開發商經常打出各種宣傳廣告及做出沙盤、模型等描述小區建成後的模樣,銷售人員也會口頭承諾某些設備一定會有。可市民細心查閱則可發現,一些購房合同中常出現這麼一個條款:“買賣合同和本協議生效後,之前與雙方有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聲明、售樓宣傳內容(如廣告、宣傳單、沙盤、模型等宣傳資料)、出賣人的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認購書及其他協議隨即作廢”。
  東莞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稱指出,商品房銷售企業在營銷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對商品房作不實宣傳,誤導消費者,致使購房者判斷錯誤而簽署購房合同。同時,在消費者繳納了定金,並簽署了購房合同後,又通過補充協議形式將之前的不實宣傳、承諾等作廢的規定,以此為自己推脫責任,“屬於違反法律規定,免除其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鄧國平指出,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節假日選車買車,試乘試駕在所難免。然而,如果消費者在試駕期間,車輛所出現的問題若屬於試駕人的責任,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得試駕人自己負責,因駕駛車輛違反交通法規而造成的後果,駕駛人員必須承擔全部責任。這樣的條款,你同意嗎?
  “汽車銷售商就是將試乘試駕風險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鄧國平指出,汽車經銷商工作人員在試乘試駕中指導錯誤或出現其他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的發生,或因第三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宣傳單張內容不寫進合同 元旦購房小心“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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